第一章 总则
1.目的:规范档案馆印章的使用及保管流程,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防止滥用或遗失。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档案馆公章、各类专用章、档案查询章、电子档案认证章等所有印章的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备案
1.刻制程序:
需刻制印章时,由印章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馆领导审批后,方可刻制。
印章刻制须选择具备资质的刻章单位,并留存刻制凭证。
2.印章备案:
新刻制印章需登记备案,记录印章名称、印模、启用时间、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1.保管责任:
档案馆公章由档案馆综合档案室指定专人保管;
各类专用章由档案馆综合档案室指定专人保管;
电子档案认证章由信息技术室专人保管。
2.保管要求:
印章须存放于专用保险柜或带锁文件柜,确保安全;
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印章带离档案馆,特殊情况需经馆领导批准;
保管人变更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更新备案记录。
第四章 印章使用管理
1.使用范围:
公章:用于正式文件、对外公函、提供档案复印件等;
查询章:用于档案查阅、复印文件的认证;
电子印章:用于电子档案的签署、认证。
2.用印登记:
保管人需核对文件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每次用印需填写《档案馆印章使用登记表》,包括日期、文件名称、用印人、审批人、用途等。
3.禁止行为:
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或未审批文件上用印;
严禁非保管人员擅自使用印章。
第五章 电子印章管理
电子印章的生成、使用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印章须通过档案馆认证系统操作,使用需双重审批并留存操作日志;
定期对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安全检测,防止数据泄露或篡改。
第六章 印章的停用
印章磨损、变形无法继续使用;
档案馆名称变更或机构调整;
印章遗失或被盗。
第七章 责任追究
因保管不善导致印章遗失、盗用的,追究保管人责任;
违规用印造成损失的,由档案馆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上报上级单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