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我校组织举办的具有重大意义或重要影响的会议、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等重要领导在学校视察、调研、指导工作等;
(二)政党领袖或者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的参观、访问、演讲等重要外事活动;
(三)教育部对学校各项工作的考核、检查、巡视、评估、验收活动等;
(四)学校主要领导出席的各类重要公务活动等;
(五)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交流会议和全国重要会议、重大庆典等;
(六)学校组织或代表学校参加的各类国际性、全国性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含竞赛活动)、会展活动等;
(七)学校召开的各类重大会议(如党代会、教代会等)和举办的全校性重要纪念活动(如校庆)等;
(八)学校重大项目开工、奠基、落成(竣工)典礼,揭牌仪式等;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对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学校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统筹协作、有效利用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责任分工明确、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七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负责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学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学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接收征集、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在制定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实施方案时,应当同时制定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方案,明确档案工作责任部门、人员和职责,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并经学校档案馆的审查后施行。
第十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领导指示、批示,机构成立及分工文件材料;
(二)工作制度、预案、方案、会议纪要;
(三)通知、通报、工作提示、函、报告、报表、简报、总结;
(四)会议材料,奖惩材料,大事记、宣传报道;
(五)照片、录音、录像;
(六)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
(七)证件、证书、奖杯、奖牌、奖章、奖状、牌匾、锦旗等实物档案;
(八)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门类划分、分类方法应与学校全宗内档案保持一致。确有必要,可以设立专题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按照相应门类档案整理规则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文件材料进行组件(卷)、分类、排列、编号和编目等整理工作,并编制归档说明。
第十三条 对应当归档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文字材料、音像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学校档案馆应当积极推进利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档案利用。牵头责任部门利用已移交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优先保证。
第十六条 学校档案馆应当开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信息化建设,不断推动档案电子化进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