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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医药学院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各部门在从事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经济核算、设备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 档案工作的原则是学校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部门在布置、检查、验收、总结业务工作时,档案工作要同步进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业务上受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领导,同时接受省、市档案局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一位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3.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4.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在学校行政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全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2.制定学校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协调配合各部门的档案工作,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做到依法治档,依法建档。

    3.负责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学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4.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的安全与保密工作,加强档案库房管理,确保档案实体的保管安全和档案的机密安全。

    5.负责对全校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所属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加强学校档案管理体系建设。

    6.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能够为利用者准确、迅速地查阅档案资料。

    7.实施学校档案数字化管理,实现各类档案网上归档、存储、借阅及远程服务。

    8.完善档案检索体系,推动档案工作创新与发展,加强对学校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开放与利用工作,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

    9.进行档案信息系统的整体建设,开展多方面协作,进行档案信息资料交流。

    10.负责档案保护,对珍贵和重要档案进行翻拍、复制、裱糊,对破损档案进行修复。

    11.广泛开展档案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不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

    12.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为档案馆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并列入学校事业编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九条 各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纳入业务工作职责范围。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适当数量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并纳入个人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条 专(兼)职档案员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档案工作计划;

    2.按照立卷归档程序,做好本部门档案预立卷工作,完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

    3.将收集、积累的文件材料整理、组卷、装订,做到组卷合乎要求、编目清楚、标题准确、装订整齐,并及时向学校档案馆

    移交;

    4.做好存放在本部门的文件材料的组卷、分类、编目、登记、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如附属医院等),对某些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利用频繁并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档案室单独管理。其档案室行政上受所在单位管理,业务上接受学校档案馆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室单独保管,分室是学校档案馆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

    第十三条 学校档案馆建立和完善各类材料的立卷归档制度,并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轨并行的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做到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四条 学校档案的分类,以及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档案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符合工作需要的《吉林医药学院档案分类实施细则》《吉林医药学院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强化对档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活动中(包括个人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单位(部门)按照学校档案馆制定的档案整理组卷规则组卷,经档案馆检查合格后向档案馆移交。

    第十六条 学校档案立卷归档实行归口管理需归档文件,按各单位(部门)职责权限负责处理立卷归档。科研项目的立卷归档,由科技处与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双重管理监督,项目组负责立卷归档。立卷归档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文件的主办部门归档,其他部门协办。

    第十七条 密级资料经过党政办公室流转后,由党政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履行文件交接手续,将密级资料移交文件归口部门,文件归口部门将密级资料和派生的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十八条 档案形成过程中文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归档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无涂改痕迹。已破损、字迹模糊或易褪色的文件应予修补、复制,并附于原件后一并归档;

    2.归档文件材料要遵循文件之间的形成规则,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组卷;

    3.归档文件材料用纸规范,书写字迹清晰,不能使用圆珠笔、红笔、铅笔等不耐久保存的书写工具;

    4.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编制卷内目录应符合规范要求;

    5.立卷归档文件材料要符合档案计算机管理要求,网上著录应与纸质档案立卷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归档时间及手续

    1.学校各职能部门按年度归档,在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馆移交;

    2.学校各教学单位本学期毕(结)业的学生材料,应在下学期开学两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

    3.学校各科研、后勤基建等项目资料,应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

    4.当年的财务档案,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计划财务处或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编制案卷目录,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馆移交;

    5.档案馆接收档案时,应履行相关手续,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盖章。档案移交清单由档案馆和立卷归档单位分别保存。

    第二十条 列入立卷归档范围的档案(包括个人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字材料),应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材料,档案馆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档案馆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1.党群类: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2.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3.学生类:主要包括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4.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

    5.科研类:主要包括科学研究管理和科研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6.基本建设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管理和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8.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9.招标采购类:主要包括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和项目材料。

    10.出版物类: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的样书等。

    11.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的专家、教师、学生等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材料。

    12.财会类:主要包括学校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13.声像类:凡反映学校教育活动和历史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以音响、画面形象等方式记录的专门载体及其配套的文字材料。

    14.实物档案类:包括学校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锦旗,学校对外交往中,外方赠送的重要纪念品等实物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学校档案馆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档案根据学校实际按全宗管理。档案馆依据《吉林医药学院档案分类实施细则(试行)》,对馆藏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以便以检索为原则编写全宗指南,编制案卷目录和其它检索工具。做到分类科学、整理系统、保管安全、统计准确、利用方便、管理手段先进。根据档案的保密程度确定利用范围,建立档案查、借阅等审批制度,做好档案的利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应加强研究、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和措施,及时修复或复制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管理制度,落实防火、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光、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应组织好档案的鉴定工作。根据《吉林医药学院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由档案馆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共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销毁报告,编制销毁清册,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销毁档案时,有关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与监督销毁工作,监销人员要在相关的销毁文件及清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应建立档案检查、统计制度,定期对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馆内有关档案数据进行统计,并按国家有关要求报送档案工作基础信息。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数字化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加大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加快对馆藏档案的数字化进程,以实现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档案馆应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档案馆提供利用的重要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可参照《吉林医药学院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修订)》执行。

    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学校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无偿和优先提供。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如需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档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开放: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5.学校重要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吉林医药学院档案查阅利用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确因工作急需借出的档案,不准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不得遗失、污损、涂改、抽拆和转借,归还档案时应当面检查注销登记。如发现有损坏、丢失档案等情况,应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1.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档案馆的;

    5.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五条 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2.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5.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6.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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